您的位置:主页 > 中文版 > 邵阳人物 > 历数风流 >

斯人已去 风范长存

来源:邵阳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撰稿:欧阳恩涛时间:2017-09-27点击:

斯人已去  风范长存
——深切缅怀我国著名刑法学家、新中国刑法学事业的奠基人之一、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欧阳涛教授
 
  案头上摆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这两部刑法学专著,然而这两部书的作者之一欧阳涛教授已经离开我们一年半了——2016年2月11日,著名刑法学家、新中国刑法学事业的奠基人之一、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92岁的欧阳涛老先生平静地走完了自己的一生。斯人已去、风范长存,但老先生的音容相貌和高尚品德时常回荡在我们这些学子脑海中。
 
从战乱中走来
  湖南省隆回县荷田乡黄皮岭,环村背山、翠绿如黛。1924年农历11月27日,我国当代著名的刑法学家、犯罪学专家欧阳涛教授就诞生在这里。
  欧阳涛教授成长于一个战火纷乱的年代。农家出身的欧阳涛,由于家境困难,从上小学时就开始半工半读:在元古寨下,他和父辈们种过地;在九龙山上,他同大人们采过矿;在欧寨山中,他跟师傅们造过纸,然而,在上中学时又因父亲去世而被迫辍学。1946年,22岁的欧阳涛,由于一心向学,用自己打工凑齐的学费恢复了学业,并于同年考入湖南省安江高级农业学校。在校期间,他发愤努力,成绩突出,每个学期都获得学校两担谷子的最高奖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7月,欧阳涛利用学校放暑假的机会,在隆回县六都寨镇和朝阳小学等地,与其他几位具有进步思想的青年一起,加入了“新民主主义建设协会”,还倡导成立了“群声学术研究社”,组织学习《新民主主义论》等革命著作,同时开始接触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并以壁报等形式在隆回老家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不久,受新民主主义建设协会委派,他返回湖南省安江高级农业学校宣传革命思想。当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7军挺进湘西剿匪时,欧阳涛团结带领24名同学集体参军入伍。他被派往第140师第420团宣传队工作,期间还加入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剿匪胜利后的1951年,欧阳涛又满怀报国之志,参加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伟大斗争。在朝鲜血与火的战斗中,他先后荣立两个三等功,并光荣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1952年秋,欧阳涛奉调回国,分配到吉林省榆树县开展“三反”运动,同年不久就被选派到清华大学补习数理化课程。1953年欧阳涛被推荐到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律,1955年又考上该校研究生,此间他在苏联导师楚贡诺夫博士的指导下,开始主攻刑法。两年后他毕业时,中国科学院哲学哲学社会科学部筹备法学研究所(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欧阳涛被分配到该所工作,成为法学所最初的12个研究人员之一。报到后,由于法学所还没有正式成立,他和同事们又被寄托在中央政治干校,在那里学习工作。欧阳涛由于功底扎实,被学报编辑部看重,从此干起了编辑工作。1958年,法学所正式挂牌,他被召回分配在刑法研究室工作。从此,他走上了毕生为之献身的法学研究之路。
 
  特殊年代对法治的坚持
  被分配到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后,由于人手少,常常是任务一来,大家就一起上。自1958年起,欧阳涛即与其他研究人员一起,合作完成了《先发基本知识讲话》等著作的写作和《辞海》等工具书法学部门的相关条目的编写。1959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遵照毛泽东主席“刑法、民法一定要搞”的指示,从有关单位邀请了一批专家学者在已有的刑法草案(22稿)基础上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和修改。到1963年10月,草案已修改到33稿,经过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主席的审阅准备公布。但遗憾的是,“四清运动”开始了,接着又是“文化大革命”,一部呼之欲出的刑法典便束之高阁。
  当时中国正进入十年的“文革”动乱,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立法层面几近停滞,执法、守法层面更是支离破碎,法治秩序和法学教育全面崩溃。虽然形势不容乐观,但是法学所全所同仁从学界前辈到年轻学者,却都没有丝毫松懈,在艰苦的环境下,大家依然积极围绕国家大局开展法学研究。但法学所撰写的法学研究著作,大多数作品未能出版,就连中宣部文科教材编辑办公室看中并按他们指示修改好的《法学基础》也依然不能付印。但是,欧阳涛他们并不灰心,而是将打印出来的书稿作为珍贵的学术材料收藏起来,继续从事学术研究。
  即使是在法律虚无主义极度泛滥的“文革”时期,欧阳涛仍提出了“有法才能治国,无法就要乱国”的法治思想,实属难能可贵,表现出了法律学人对法治的信仰与追求。同时,经过那个各种政治运动的年代,欧阳涛和当时的法学家们一样,深深感到社会主义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是多么重要。
  “文革”结束后不久的1978年,刑法典起草工作重新启动,欧阳涛被重新吸收到起草班子里。在最后定稿时,他发现,草案在《总则》中删去了原有的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处罚”的规定。他还发现,在《分则》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使用了“诬告反坐”的措辞。对此,他立即向起草班子提出异议,但没有得到采纳。
  鉴于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性和时间的紧迫性(当时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他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崔庆森等几位同事商量,决定通过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中国社科院院长的胡乔木同志向中央反映这一意见,指出不能删去有关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处罚的规定以及不宜使用“诬告反坐”这一封建法律术语的理由,他们的意见最后被中央采纳了。这个报告在后来的中国社科院优秀科研成果评选中,获研究报告类一等奖。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年,吴建、刘海年、欧阳涛、张绳祖等4位专家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工作。但在起诉过程中,围绕适用法律却产生了分歧和争论:审判该案是适用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适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惩治反革命条例》这一重要问题,各种意见争执不下。欧阳涛、刘海年等专家认为,应当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按照已经生效的1979年刑法典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为此他们专门向中央写了报告。在他们的一再坚持下,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得到充分贯彻,他们的见解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新时期法学思想与著作成就颇丰
  欧阳涛老先生是我国著名刑法学家、新中国刑法学事业的奠基人之一。在新中国刑法学界,素有“北高南马中欧阳”的说法,他们分别指的是高铭暄、马克昌以及欧阳涛三位德高望重的学者,他们为繁荣刑法学研究、完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作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近半个世纪来,欧阳涛先后独著、主编或合著了30多部刑法学和犯罪学方面的著作,独自或与他人合作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撰写过数十余份极具价值的内部研究报告,主持、参与了多项国家级和中国社科院院级重点科研项目,获得了国家给予的诸多荣誉。同时,学术功底扎实的欧阳涛,在理论研究方面也常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由于1979年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虽然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体现在我国的刑法典中,但却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欧阳涛老先生在他独著的《刑法讲义》和主编的《刑法概论》等书中,他系统地对刑法理论进行了总结和发展,并就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等得出了自己新的见解,如在《中国刑法改革》一文中,他对改“反革命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死刑修改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作了认真探讨;在《依法治国与罪行法定原则》一文中,他站在依法治国的高度,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进行了科学的论证。
  在学术研究工作者,他始终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今用,注重比较研究,坚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由他领衔撰写的《英美刑法刑事诉讼法概论》是我国较早对西方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系统研究的著作,至今仍是各国法律院校学生必读的参考书,也是法学研究人员著书立说中引用率颇高的一本书;他主编的《中外性犯罪研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这个课题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他与人合编的《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也运用了大量的篇幅进行比较研究。
  欧阳涛老先生还十分注重应用研究,做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刑法典刚刚生效,司法实务部门的很多工作人员都还没有适用刑法典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欧阳涛及时主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一书。这部适用性极强的法律工具书,当时的销售量达100万册,在司法实务部门几乎是人手一册,位列法律书刊发行量之最,为全面贯彻实施刑法典做出了贡献。这部书后来还被日本东京大学学者译成日文出版。同时,他还主编、独著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刑事犯罪案例丛书》《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等多部应用著作,受到司法工作者和广大读者的广泛欢迎。
  同时,在长期的调查研究中,欧阳涛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并十分注重对政策的研究。如1996年修法迎来修改,他主张刑法应当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对于某一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判刑。”虽然在今天看来,这些都是常识,但是在当时的大背景下,争议还是很激烈。在包括欧阳涛在内的诸多学者的倡议之下,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采纳了这一重要建议,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认下来,使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明文规定在法典之中,在公民的自由与国家的刑罚权之间划分了严格的界限。1998年,欧阳涛在全国刑法学年会上第一次提出了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的方式与原则,否定了之前作为刑法立法解释的科学性,引起学界的热烈反响。
  除此之外,欧阳涛还提出了刑法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与具体改进方案、刑法的分则问题,毒品犯罪立法等涉及刑事犯罪的方方面面,为后来者开辟了刑法学研究的道路,打下继续推进和完善我国刑法的基础。
 
先生之风山高水长
    “你是我带的最后一个学生。我们奋斗一辈子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学习法律的人不能去玩弄法律。执行法律的人不能去践踏法律。像我们这些人都不崇尚法律、不维护法律的话,那么法就不法了。”这是全国人大代表、知名律师秦希燕早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毕业的时候,导师欧阳涛老先生握着他的手讲的一番话。欧阳涛老先生他不仅是这样教导学生,他自己更是这样做的,他常说:“学习法律的人不能去玩弄法律。执行法律的人不能去践踏法律。像我们这些人都不崇尚法律、不维护法律的话,那么法就不法了。”
  作为我国知名的刑法学与犯罪学专家,欧阳涛老先生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81年以来的近10个单行刑法颁布前的专家论证工作;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大量司法解释专家咨询的疑难案件讨论工作;多次参加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士生、硕士生毕业论文的指导的答辩工作;就连律师事务所请他参加一些重大案件的论证,报刊电台就一些影响大的案件采访他,他也来者不拒,认真准备、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如:
  1992年,原河北省承德市塑料厂厂长、中国北方塑料纺织工业集团总经理商禄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和毁灭证据罪等四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通过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和毁灭证据罪等四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案转到转到著名律师田文昌手中,田律师征求欧阳涛对案件性质的看法,欧阳涛仔细阅读了有关案件材料,认为商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一个冤假错案。他就此撰写了一篇《在改革开放中要保护真正的企业家》的文章,就商禄一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文章在同年的《民主与法制》发表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许多著名法学家都纷纷发表文章,与他一道就此案进行争鸣。后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和专家们的建议,撤销原判,无罪释放。
  1994年,欧阳涛应邀来湖南讲学,到邵阳时,时任邵阳市检察院检察长的孙孝思就正在办理的一案案子向欧阳涛请教。原来这是该市委主要领导的儿子贪污案,检察院介入后遇到了种种阻扰和压力。欧阳涛了解案情和阅读有关材料后,认为此案构成贪污罪无疑,检察院完全可以顶住压力,依法查处,从而更坚定了检察院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的决心。案件查处后,著名作家张扬在其报告文学《邵阳有正气》一文中对欧阳涛的这种正气和勇气给予了热情赞扬和高度评价。
  1997年8月,贵州省黎平县农民石开玺写信给欧阳涛,反映他的一个亲戚在制止农民陆某抢占他人水田时,双方发生抓扯,抓扯停止之后陆某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因诱发脑出血死亡。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亲戚7年有期徒刑,石开玺不服,慕名向欧阳涛写信求教。欧阳涛认真阅读了对方寄来的材料和信件,回信谈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并告诉石开玺这只是个人的看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议他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争取改判。后来,此案得到了妥善解决。石开玺又给欧阳涛写了一封情真意切的感谢信,信中说:“您这种不计身份贵贱的高尚品德,让我们十分感动。我们远离京城,又没有什么礼物可送,只愿您老人家健康长寿。同时,我们也要以争做守法良民的实际行动报答您的恩情。”
  如今斯人已逝,但先生之风山高水长。欧阳涛老先生他用自己低调的一生诠释了自己“刻苦学习、认真钻研、联系实际、为国为民”16字的座右铭;先生那为人忠厚、勤于思考、笔耕不辍、虚怀若谷、光明磊落、追求真理、严谨律己的的高尚品德永远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文字来源作家投稿,图片来源网络,本网编辑老曾)